中華民國工程技術管理協會
鑑定委員會組織準則
中華民國工程技術管理協會108年9月20日第七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準則依中華民國工程技術管理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二十三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委員會定名為中華民國工程技術管理協會鑑定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三條 本委員會據專業知識及技術、超然公正之立場,負責辦理本會受委託鑑定案件,督導鑑定業務之執行為宗旨。
第四條 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 辦理大會或理事會交辦之有關鑑定業務事項。
2. 研訂鑑定業務相關辦法、作業要點、各種作業上需要之表單等。
3. 辦理本會受委託之鑑定業務。
4. 代表本會出席有關鑑定理論、實務、法規等事項之會議。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六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九人、主任委員(以下簡稱主委)一人、副主任委員(以下簡稱副主委)二人;委員、主委及副主委,由理事長遴選具有該工程領域專業知識及技術,且實際執行開業或從事該領域專業知識及技術研究工作達20年以上者,並經理、監事聯席會議審查通過後聘任之;設置鑑定工作作業小組,辦理各鑑定案之報價審查、鑑定報告書審查(含初審、協審)等各項例行作業;小組成員由委員兼任,小組召集人由副主委擔任,副主委請假時,由副主委指定鑑定委員或委請主委代理。
第七條 主委請假時,由主委指派副主委代理。
第八條 委員之任期與理事會同;委員得報名擔任鑑定人;本委員會之工作人員由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兼任之。
第九條 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義務職,如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會議者視同自動辭職。出缺時,理事長得斟酌實際需要及剩餘任期長短,依第六條委員產生方式辦理,其任期以補足該任任期為限。
第十條 鑑定工作作業辦法及相關規定,由本委員會另訂之,並經理、監事聯席會通過後實施。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一條 本委員會會議由主委召集之;鑑定工作作業小組會議由副主委召集之,必要時得邀請理事長及主委列席。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由主委隨時召開之。
第十二條 委員會議需過半數委員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需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同意,方得通過。
第十三條 本委員會會議決議事項應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但遇有時效之事項,得逕報理事長決行後,提交理、監事聯席會議追認之。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四條 本委員會經費由本會年度預算内編列支應。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準則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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