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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中華民國工程技術管理協會,自民國85年成立,基於提供社會新知識、新技術,故積極推動創新工程之理論與實務,以因應國家於21世紀,即將面臨的「技術轉型」、「觀念轉型」之衝擊。期望能及早於工程業界,建構「知識管理」、「創新理論與實務」之實質競爭力。
本協會自民國85年至95年,於10年間積極推動「創新工程理論與實務」相關課程,並以實例工程做案例,作為研究及學習之客體。基本上,已具有「創新理論與實務」之雛形,然仍待持續努力。
本協會為推動上開公益活動,於85年起即建構網站,以「虛擬」的概念,予以實踐。,至今至少20萬人次曾造訪該網站,除下載相關技術及課程資料外,更廣泛應用「公共智慧-知識地圖」解決工程上之問題。
近年來,工程刑案及民事糾紛逐年增加,常聞若干工程人員不知「法律之規定及程序」,突遭搜索、羈押、起訴,竟生輕生之念,而致「家破人亡」,或「訴訟經年,傾家蕩產」之人間悲劇。本會多位會員,亦深受其害。遂基於同理心,針對本會會員,能及時提供有效之法律協助。期望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之方式,避免「人間悲劇」之再發生。
二、中華民國工程技術管理協會各委員會組織說明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每年定期召開大會一次,會員大會下設置理、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並由其中選出常務理事,理事長,監事,常務監事,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並綜理一切會務,為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之當然主席。
本會另依規章程規定及事實需要,共設委員會:
1.理監事會及秘書處
2.業務推廣委員會
3.國際事務委員會
4.技術與鑑定委員會
5.知識管理推動委員會
6.創新理論與實務推動委員會
7.跨領域多元化學習推動委員會
8.新知識,新技術推廣委員會
9.技術諮詢及服務委員會
10.工程技術暨法律整合諮詢委員會
三、中華民國工程技術管理協會法律諮詢委員會組織簡則
中華民國104年第五屆第十七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簡則依中華民國工程技術管理協會(以下簡稱本會)宗旨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委員會定名為中華民國工程技術管理協會法律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 三 條 本委員會除一般法律諮詢服務外,更將提供「法律」及「工程」專業之接合觀念,作為法律諮詢服務執行之宗旨。
第 四 條 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 第二章 任 務
第 五 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辦理理事會交辦之有關事項。
2.法律諮詢服務及其相關組織組建及辦法擬定:由於社會的進步,法律常涉及各領域之專業知識,故組建具上開專業之人士,提供本會諮詢工作進行時之需要,實屬必要。例如:委員會、顧問團、專家學者之組建,並促使其發揮服務功能;其他各種相關表格…等之研擬等。
3. 建構「法律諮詢網站」提供:基本法律知識;工程判決案例解析;最新工程法律新聞;連接工程相關重要判決…等提供工程業界人士參考。
4. 辦理法律諮詢服務業務。
5. 代表本會出席有關法律諮詢服務之會議。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六 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聘任之,與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均為無給職,視個案需要亦得臨時聘請專家學者或專業人員為委員參與法律諮詢服務。
本委員會特聘任各行業資源人士,為顧問若干人,協助推動法律諮詢委員會。
主委請假時,由主委指派副主委代理;副主委請假時,由副主委指派鑑定委員代理。
第 七 條 委員之任期與理事會同。理、監事得報名擔任鑑定委員。
第 八 條 本委員會之工作人員由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兼任之。
第 九 條 鑑定工作作業辦法,由鑑定委員會另訂之。 第四章 會 議
第十條 本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第十一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隨時召開之。
第十二條 委員會議需過半數委員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需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同意,方得通過。
第十三條 本委員會會議決議事項應經理事會議或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但遇有時效之事項,得逕報理事長決行後,提交理事會議或理、監事聯席會議追認。 第五章 經 費
第十四條 本委員會經費由本會年度預算內編列支應。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簡則經理事會議或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 時亦同。
四、中華民國工程技術管理協會法律諮詢作業說明
<一>、諮詢服務之範圍及限制:
1、 範圍:
(1) 刑事事件
(2) 民事事件
(3) 商事事件
(4) 其他公法上事件
2、 限制:
本服務僅限「法律諮詢服務」,提供「法律之規定」及「最佳解決方案」,但不及「實際之訴訟程序及作業」。從而,是否進行法律訴訟之決定,則由「請求諮詢之會員」自行決定。 <二>法律諮詢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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