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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工程技術管理協會
創新理論與實務推動委員會組織簡則及作業流程
章程
日常作業規定
組織簡則及作業流程
鑑定委員會組織準則
鑑定作業辦法
鑑定案審核審查作業要點
創新理論與實務推動委員會組織簡則及作業流程
跨領域多元化學習推動委員會組織簡則及作業流程
技術諮詢及服務委員會
新知識、新技術推廣委員會組織簡則及作業流程
業務推廣委員會組織簡則及作業流程
法律諮詢委員會組織簡則及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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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中華民國工程技術管理協會,自民國85年成立,基於提供社會新知識、新技術,故積極推動創新工程之理論與實務,以因應國家於21世紀,即將面臨的「技術轉型」、「觀念轉型」之衝擊。期望能及早於工程業界,建構「知識管理」、「創新理論與實務」之實質競爭力。

    本協會自民國85年至95年,於10年間積極推動「創新工程理論與實務」相關課程,並以實例工程做案例,作為研究及學習之客體。基本上,已具有「創新理論與實務」之雛形,然仍待持續努力。

    本協會為推動上開公益活動,於85年起即建構網站,以「虛擬」的概念,予以實踐。至今至少20萬人次曾造訪該網站,除下載相關技術及課程資料外,更廣泛應用「公共智慧-知識地圖」解決工程上之問題。

    相關工程技術或管理上之鑑定,亦是提供公益服務的一環。本協會就鑑定品質之要求,力求「公正、正義及公信力」。


二、中華民國工程技術管理協會各委員會組織說明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每年定期召開大會一次,會員大會下設置理、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並由其中選出常務理事,理事長,監事,常務監事,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並綜理一切會務,為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之當然主席。

本會另依規章程規定及事實需要,共設委員會:

1.理監事會及秘書處

2.業務推廣委員會

3.國際事務委員會

4.技術與鑑定委員會

5.知識管理推動委員會

6.創新理論與實務推動委員會

7.跨領域多元化學習推動委員會 

8.新知識,新技術推廣委員會

9.技術諮詢及服務委員會

10.工程技術暨法律整合諮詢委員會

三、中華民國工程技術管理協會創新理論與實務推動委員會組織簡則
 
中華民國85年第一屆第二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簡則依中華民國工程技術管理協會(以下簡稱本會)宗旨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委員會定名為中華民國工程技術管理協會創新理論與實務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 三 條  本委員會以專業技術,推展創新工程理論與實務,負責辦理相關業務之執行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
 
第二章  任      務

第 五 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辦理理事會交辦之有關事項。

2.建構創新工程基石-知識地圖。

3.組建虛擬團隊,接受公、民營團體委託研究案。

4.蒐集創新工程案例,陳列本會閱覽室及刊載於本會網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六 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聘任之,與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均為無給職。

主委請假時,由主委指派副主委代理;副主委請假時,由副主委指派委員代理。

第 七 條  委員之任期與理事會同。理、監事得報名擔任委員。

第 八 條  本委員會之工作人員由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兼任之。

第 九 條 工作作業辦法,由本委員會另訂之。
 
第四章  會      議

第十條  本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第十一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隨時召開之。

第十二條  委員會議需過半數委員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需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同意,方得通過。

第十三條  本委員會會議決議事項應經理事會議或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但遇有時效之事項,得逕報理事長決行後,提交理事會議或理、監事聯席會議追認。
 
第五章  經      費

第十四條  本委員會經費由本會年度預算內編列支應。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簡則經理事會議或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 時亦同。

四、中華民國工程技術管理協會建構知識地圖作業流程說明

知識地圖學者專家資格

一、知識地圖學者專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學者專家之資格:

具博士學位或曾任或現任公私立大專院校專或兼任助理教授以上,且具專業證照並執行業務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具執行業務相關專長實務經驗二十五年以上,並曾對國家社會有貢獻者(由本會認定)。

(二) 學者之資格:

1. 曾任或現任公私立大專院校專或兼任副教授以上,且具專長相關教學經驗二十年以上,並曾對國家社會有貢獻者(由本會認定)。

2. 具博士學位,且具所學專長相關專職實務二十年以上或研究經驗七年以上,並對國家社會有貢獻者(由本會認定)。

(三) 專家之資格:

1. 具專業證照並執行業務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且具執行業務相關專長實務經驗二十年以上,並對國家社會有貢獻者(由本會認定)。

2. 其他經本會核定之專家,並對國家社會有貢獻者(例如新興科技或藝、工、匠等,由推薦機關附具其相關經歷報本會核定或由本會會商有關機關後核定)。

二、專家學者技術專業人才來源及推薦流程

(一) 來源

1、 國內外各類相關學術研究機關、研究精深之菁英人士。

2、 國內外各類相關專業刊物、學有專精,論文質/量俱佳者。

3、 業界實務高手、能實際解決問題者。

4、 重要個案且有特殊貢獻之專家學者。

5、 各種競賽優異得獎之專家學者。

6、 且備特殊才能,且對社會國家有貢獻潛力之專家學者。

(二) 推薦流程



(三)   __________  專家學者及人才推薦候選表

姓名

 

電話/傳真

 

Email/http

 

學歷

 

經歷

 

專業證照

 

現職

 

社會貢獻

 

品德

 

評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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